日本法制史研究方法解析
摘要:日本作为世界上法史学研究最发达的国家,其法史学研究方法自有其独到之处。通过对日本法史学之中国法史学研究的分析,从中解析出日本法史学所具有的研究方法。通过与中国近代和当代法史学研究方法的比较,从中得出其研究方法对于中国法史学研究可资借鉴之处。
中国论文
关键词:日本法史学 研究方法 中国法史学
日本法史学是指对法律现象进行历史性的研究并加以体系化的学问,法史学主要考察的是过去的法律事实。[1]日本早在1877年,东京帝国大学法学部就开设了日本古代法和罗马法讲座,1893年又开设了法制史与比较法制史讲座,此后逐渐演变为日本法制史和西洋法制史。到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日本的法史学研究进一步发展,开设了独立的中国法制史,并以此为主,加上朝鲜、越南等东亚国家的法制史,形成了东洋法制史学科。目前日本的法史学包括日本法制史、西洋法制史、东洋法制史、法思想史、法学史五个领域。[2]日本的法史学界一般认为,把中国、欧美等国的“母法”及其学说放到母法国家的历史中和把日本法中引进的外国法制度放到日本的历史中去理解和发展,对于加深日本现行法的理解是极其重要的。因此,日本自明治维新开始,开始对西方的法制和法史开展研究。同时日本在大规模移植西方法律的过程中,为了使外国法律和日本传统相结合,日本法史学界也加强对日本法史和中国法史的研究。
一、日本法史学中中国法制史的研究方法
法史学是一门既具有法学属性,又具有历史学属性的二重性质的交叉学科,因此法史学的研究方法兼具法学与史学两种属性。而研究方法是一门学科的关键所在,可以说对于相同的事实运用不同的研究方法可能会走出不一样的研究路径,特别对于法史学这样一门依赖史实学科而言,研究方法的重要性更显突出。日本作为世界上法史学研究最发达的国家,它的法史学的研究方法也应该是走在世界最前列的。本文试图通过对日本法史学研究方法的解析,以期得出对中国法律史研究的可借鉴之处。
前文中提到日本法制史学科分为日本法制史、西洋法制史、东洋法制史、法思想史和法学史五个领域,笔者主要采取东洋法制史领域中的中国法制史作为分析日本法史学研究方法的范本。
中国法制史研究作为日本法史学的一门分支学科是在20世纪30年代以后。日本学者仁井田?的《唐令拾遗》,滋贺秀三的《中国家族法的原理》,岗野诚的《论敦煌发现唐水部式的书式》等对中国法律制度的精深研究,让包括中国专家在内的学者都甚为敬佩。
在仁井田?的《唐令拾遗》中,仁井田?广泛收集中国古代典籍及日本史料,共复原唐令715条,约相当于条令的二分之一。在复原唐令的过程中,仁井田?上溯前朝、下及后世,将魏晋以来直至宋明诸令中与唐令相关或相类者,皆作为参考资料附列于唐令之后。在他的另一部代表作《故制作年代考》中,仁井田?与合作者牧野巽通过对宋刑统的研究,开元二十五年前的残存文献以及《通典》上所载的开元二十五年律疏的研究,得出结论为现存的《唐律疏议》不是永徽律疏,而是开元二十五年颁布的律疏。分析仁井田?对中国法制史研究贡献最大的这两部著作,可以归纳出仁井田?的基本研究方法就是对于法史资料的整理、校订与考证,依据各代传世的文献记载对各方面法律制度做深入的研究。仁井田?的《唐令拾遗》和《故制作年代考》就是在对过往史料的整理、考证基础上所发之。而对于唐律疏议制作年代的考证又是一种微观的研究方法,其论述范围较狭窄,但是却将这个问题挖掘的比较深。在这种微观的研究,还体现在仁井田?的另外一本著作《中国法制史研究》中,在这本书中,仁井田?对中国古代刑法做了专深研究,对中国古代的罪刑法定原则主义、自首、共犯、刑事、故意与过失、株连制度、诬告反坐、刑罚体系等都做了详尽的考证和分析,对刑罚这个问题的研究相当的深入和具体。在该书中,仁井田?对元、明的日用百科全书式的民间契约雏形的搜集和研究,对清代以前各种珍惜契约文书的收集和解说,体现了日本学者在研究中国法制史过程中,重视大量传世的契约文书。这种重视契约文书的研究是日本法史学中对“动态之法”研究方法的体现。
在上文中所提到的对唐令和唐律疏议的考证和研究,都是对一时代法典的编撰、立法情况及法典内容等“静态法”进行研究,而对契约文书的研究则是注重对法在社会和民众中的实施状况进行研究。法律的实施,是使规则变成现实的法律关系和法律秩序的过程。在研究史料中“静态之法”时,应该认识到立法与现实中法的实践会存在脱节,因此如果只是研究静态的法,很难掌握一个时代法律的全貌。因此,日本法史学者在研究中国法制史过程中,重视大量的民间契约文书、各代的刑案判牍以及近代社会习惯调查。在滋贺秀三1967年出版的《中国家族法的原理》一书中,通过运用各朝的判例以及民间习惯与调查资料,对中国古代的私法制度作了系统而深刻的论述。这是对民众中实际实施的“活的法律”的动态研究,不同于以往的静态研究,因此也就得出不同的研究结果,同时赋予过往的法律一种整体感和动态感。在运用动态研究时,日本法学家对近代社会习惯的调查是注重“田野考察”研究方法的一种体现。日本法学家重视实地、实物参观、考察。如为了了解中国古代的法制与民间习惯,他们曾先后多次对中国台湾、东北、华北进行调查。
日本中国法制史研究中归属于考证的研究方法就是注重对简版资料、敦煌文献的研究和译注。岗野诚的《论敦煌发现唐水部式的书式》就是在研究水部式残简实物的成果,还有其《敦煌本唐刻婚律放部曲为良条(唐律断简)的再探讨》在研究残简同时,借助于唐六典、旧唐书刑法志对其进行考证。这是将对出土文物的考证与史料考证相结合的研究方法。
既然是研究中国法制史,日本法史学界在研究中就不可避免的要运用比较的研究方法。在滋贺秀三的《中国家族法的原理》一书中,他将中国的“亲属”概念与日本的“亲属”概念进行比较,将中国的“家”一词与罗马法上的“家”(Familia)、日本的“家”进行比较,将中国的继承制度与英美、日本的继承制度比较。滋贺秀三这里运用的就是比较的研究方法。通过比较法史的研究,日本法史学可以加深对日本本国法的历史和西方法文化史特点的认识。因为日本自明治维新以来,在日本法学院的法制史学科体系中,日本法制史和西洋法制史所占比重较大,在这种情况下,将中国法制史作为比较研究的对象具有特殊重要意义。因为相较于西洋法的共同文化背景和传统,中国古代法制具有自己独特的发展过程和特点。而日本在古代与中国社会结构、文化传统包括法律制度都曾有许多相同点,日本是在明治维新以后才脱离中华法系,对中国古代法制史的比较研究,可以加深对日本法律文化的理解。 日本法史学研究不仅仅只研究法制史,将法制史孤立起来,而是寻求法制史与社会经济史的联系,运用法社会学的研究方法立体的联系的研究法律。表现在中国法制史的研究上则是将中国法制史研究与中国历史、社会、*治、风俗等研究的相联系,认为加深对其认识和研究。如仁井田?后期与宫鸣市定关于宋代社会性质的辩论,以及与滋贺秀三就中国古代家族法问题的辩论。滋贺秀三的《中国家族法的原理》一书中通过对影响中国古代家庭经济的各项因素作详细考证以后,提出了“同居共财”的概念,就是运用这种社会分析方法的成果。
二、日本法史学对中国法制史的借鉴之处
此上这些是日本法史学中中国法制史的研究方法,在西洋法制史的研究中扩大对西方国家法制史的介绍和评述,进行日本法和西洋法的比较研究,对西洋法的研究更加专门化和细密化,这也是中国法制史研究的趋势。比照日本法史学的研究方法,有哪些是值得中国法史学借鉴的?那就要知道中国法史学研究中对以上叙述的方法中哪些是没有采用的,哪些是做的不够的。
中国的法制史研究肇始于近代,是在引用西方的法律法学的概念和体系的基础上建构起来的。因此近代中国法史学研究是用西方的法学概念成文法、习惯法、单行法、法典,并参照西方法学的体例如诉讼法、刑法、民法、法律思想来阐述、分析中国传统法制史。此最基本的研究方法基础中日法史学研究都是相同的,因为两者都是在移植西方法律体系和法学的过程中建立其属于自己的法律和法学。
中国近代法史学研究继续沿用了传统史学研究中的考证、注释之法,清代沈家本的《历代刑法考》就是乾嘉学派精密考证之学术传统的成果;程树德的《九朝律考》更是近世难得的考证佳作;杨鸿烈的《中国法律发达史》一书也对众多文献进行考证,如对唐、金两代土地契约的考证[3];以及当代杨廷福的《关于唐律疏议的制作年代》。可以说此考证、注释之功力日本学者亦为叹服。在使用传统史学或者说律学研究方法的同时,近代中国法史学研究也采用了新史学的研究方法,强调历史发展的规律性和因果关系思想,陈顾远的《中国法制史》一书就打破了传统法律研究中按朝代划分的模式,用专题模式揭示中国传统法制发展的前后相继性和因果关系。这其中也蕴藏了中国法史学研究一研究倾向就是注重宏观的历史叙述与分析,而忽视“微观”的细致研究,“微观”的研究某一具体制度,如岗野诚的《论敦煌发现唐水部式的书式》恰是日本法史学研究中的可借鉴之处。近代法史学研究亦受到史学中疑古学派及史料学派的影响。如陈顾远的《中国法制史》一书中专列“中国法制之史疑问题”,对于先秦的史料持怀疑态度,这也是中国法史学研究中的独特之处。
近代中国法史学研究中也对其它学科的研究方法予以采用,如杨鸿列的《中国法律发达史》中对考古新发现的殷代甲骨文加以运用研究商代的法制状况,利用金石学中对周代的研究成果研究周代的法制状况。王国维提出的“两重证据法”利用地下考古资料与古史相互印证。胡长清的《唐律残篇研究》就是利用敦煌出土的唐开元律残卷进行地研究,陶希圣以敦煌写本唐代《水部式》为主要材料撰写《唐代官管理水流的法令》[4]。近代中国法史学研究中亦开始采用比较的研究方法,如沈家本的《历代刑法考》首开近代法史学纵的比较研究;程树德的《九朝律考》对历朝法律制度进行纵向比较;杨鸿列的《中国法律对东亚诸国的影响》则是开创了“横”的比较,将中国法律与东亚其它诸国相比较。
而比较的法史研究方法是日本法史学研究之擅长,日本在1893年就开设了法制史与比较法制史讲座。如日本成文堂1998年出版的齐川真的《日本法的历史》第二编第一章“倭国.中华帝国.册封体制”中,就将日本法的发展置于中华法系的大背景下阐述。[5]当代中国的法制史研究中也重视比较研究的方法,如张中秋的《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范忠信的《中西法律文化的暗合及差异》、何勤华教授主编的《外国法与比较法研究》就是这方面的代表。
日本法史学研究中的注重社会调查的研究方法在当代中国的法史学研究中也逐步被采用,如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的钱宗范、梁颖等人编撰的《广西各民族宗法制度研究》就是在实地考察的基础上写就的。不过这方面的方法运用仍需向日本法史学借鉴,同时也要多加运用,摆脱法史学研究从“故纸”到“新纸”路径的窠臼。
前文提及日本法史学者重视民间契约、民间习惯等“活的法律”做动态的研究,对于官府司法习惯与判例作实践的分析,如1984年日本创文社出版的滋贺秀三《清代中国的法与审判》一书中,对清朝的刑民事审判机构、程序,审判外的私人制裁,审判中的情、理、法作了系统考察。[6]而目前国内对于法律中的“非正式制度”研究,多集中于民间契约的研究,如田涛等人收集出版的《徽州民间契约》,对于包括国家行*和司法惯例方面的研究却多被忽略。这正是需要向日本法史学借鉴之处,多关注司法实践和民间秩序,也需要官方档案判牍、民间契约文书的整理与研究。对于司法实践和民间秩序的研究,都是需要进行社会调查,运用社会学的研究方法,进行“田野考察”式的研究。调查的过程及整理档案的过程,就需要向日本法史学借鉴另一重要的研究方法:对数字统计和年表等方法的运用。调查结果及司法档案的精确都需要数字的统计和表格,这样才可以在法史的研究中做到精确,更清楚的了解法律的实践以及官方对法律的使用。
通过此上对于日本法史学以及中国法史学研究方法的各自分析,特别是撷取了日本法史学研究中的中国法制史研究与中国自己法制史研究做比较,可以看出中国的法史学研究在比照“世界上最发达的法史学”所存在的方法上的差距,如对于社会的立体的法史学研究方法使用的欠缺,对于法史学“微观”研究的乏力,过于注重宏大的历史叙述,而忽略了具体法律、专门法的研究,以及对具有严密科学性的统计数字和年表等方法运用的缺乏,这也正是我们需要向日本法史学学习之处。
参考文献:
[1]陈根发.当代日本法学思潮与流派[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45.
[2]何勤华.20世纪日本法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25.
[3]何勤华.中国法学史(第三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193.
[4]王志强.略论本世纪上半叶中国法制史的研究方法[A].李贵连.二十世纪中国法学[C].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326.
[5]夏新华.美比较法制史:中国法律史学研究的新视角[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5):130.
[6]何勤华.20世纪日本法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