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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跨境电商三报关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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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绍进口跨境电商业务中的报关,包括报关的定义、相关*策、流程以及注意事项等。

一、什么是报关?

根据监管官方的定义,报关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进出境物品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向海关办理货物、物品或运输工具进出境手续及相关海关事务的过程,包括向海关申报、交验单据证件,并接受海关的监管和检查等。报关是履行海关进出境手续的必要环节之一。

报关涉及的对象可分为进出境的运输工具和货物、物品两大类。针对进口跨境电商,报关的对象就是通过电商平台向中国大陆消费者售卖的各种商品,而商品必须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范围内。进口电商的报关主要包括支付单、物流单、订单和清单的申报,根据监管的*策要求,分别由有相关资质的支付机构、物流公司、电商平台或者清关代理等通过系统对接完成在线报关。

二、报关涉及哪些重要的监管*策?

针对进口跨境电商,报关相关的主要监管*策及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2.10

公告与进口跨境电商相关主要内容是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全称“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电子商务”,也就是本系列前一文章提到的“直购进口模式”。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交易,并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模式办理通关手续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

2.《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8.1

公告与进口跨境电商相关主要内容是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全称“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保税电商”。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在经海关认可的电子商务平台实现跨境交易,并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进出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境商品。

3.《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策的通知》-.4.8

该*策是由财*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也就是业界著名的“四八新*”,其主要内容是制定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企业对消费者,即B2C)进口税收的相关*策。包括如下几点:

(1)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作为纳税义务人,实际交易价格(包括货物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作为完税价格,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可作为代收代缴义务人。

(2)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策适用于从其他国家或地区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范围内的商品,包括通过电商平台交易且交易、支付、物流“三单”比对的商品、不通过电商平台交易但邮*等能提供“三单”信息且承诺承担法律相应责任的进口商品。

(3)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0元。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

(4)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自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退货的,可申请退税,并相应调整个人年度交易总额。

(5)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购买人(订购人)的身份信息应进行认证;未进行认证的,购买人(订购人)身份信息应与付款人一致。

4.《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统一版信息化系统企业接入事宜的公告》-.6.30

主要内容包括了三点:

(1)支持提供跨境统一版系统清单录入功能: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可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服务平台使用“跨境电子商务”功能进行清单录入、修改、申报、查询等操作。

(2)公开跨境统一版系统企业对接报文标准:参与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第三方平台按照标准自行开发或市场化采购接入服务。

(3)企业对于其向海关所申报及传输的电子数据承担法律责任。

5.《海关总署公告年第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1.1

公告包括跨境电商企业管理、通关管理、税收征管、场所管理、检疫、查验和物流管理和退货等管理细则,与进口跨境电商相关的要点如下:

(1)明确了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物流企业、支付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企业,应当获取相关的从业许可证并向相关监管进行登记。

(2)明确了网络保税进口模式的商品按照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

(3)明确了海关按照国家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策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完税价格为实际交易价格,包括商品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并明确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申报币制为人民币。

(4)明确了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模式下,允许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申请退货,退回的商品应当符合二次销售要求并在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以原状运抵原监管作业场所,相应税款不予征收,并调整个人年度交易累计金额,对临期或不适合境内销售的商品实施退运或销毁等。

6.《财关税年49号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策的通知》-.1.1

本通知主要内容包括如下三点:

(1)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由人民币元提高至元,年度交易限值由人民币0元提高至元。

(2)完税价格超过元单次交易限值但低于元年度交易限值,且订单下仅一件商品时,可以自跨境电商零售渠道进口,按照货物税率全额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交易额计入年度交易总额,但年度交易总额超过年度交易限值的,应按一般贸易管理。

(3)已经购买的电商进口商品属于消费者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不得进入国内市场再次销售;原则上不允许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开展“网购保税+线下自提”模式。

7.《商财发年号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1.1

本通知为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主要内容是对“网购保税进口”和“直购进口”两种模式下进口的商品应当符合的条件、以及包括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境内服务商、消费者等参与方的定义和权责进行详细的确认。

8.《商财发年15号关于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的通知》-.1.17

本通知主要是将进一步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范围,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范围将从37个城市扩大至海南全岛和其他86个城市(地区),覆盖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9.《“十四五”电子商务发展规划》-.10.9

规划中强调要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高水平发展,鼓励电商平台企业全球化经营,完善仓储、物流、支付、数据等全球电子商务基础设施布局,支持跨境电子商务等贸易新业态使用人民币结算。积极发展“丝路电商”,推动各国中小企业参与全球贸易,支持数字产业链全球布局,促进全球电子商务供应链一体化发展。

三、报关的流程是什么?

1.进口跨境电商报关流程

2.流程说明

(1)客户在电商平台成功完成交易后,电商组装报文,将订单号、原支付交易订单号、商户名称、商户号、收单机构号(收单机构接入上送)、支付人姓名、支付人证件类型、支付人身份证(支付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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