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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务专家赵宏对海关保税核查办法详解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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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核查办法,年海关总署第号令,年5月29日第一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立法目的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保税核查,加强海关对保税业务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核查定义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保税核查,是指海关依法对监管期限内的保税加工货物、保税物流货物进行验核查证,检查监督保税加工企业、保税物流企业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内保税业务经营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的行为。

实施部门

第三条 保税核查由海关保税监管部门组织实施。

核查实施

第四条 保税核查应当由两名或者两名以上海关核查人员共同实施。

海关核查人员实施核查时,应当出示海关核查证。海关核查证由海关总署统一制发

保密责任

第五条 保税加工企业、保税物流企业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经营企业(以下简称被核查人)可以书面向海关提出为其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并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

海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保管被核查人提供的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

财务要求

第六条 被核查人应当对保税货物和非保税货物统一记账、分别核算。

被核查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置规范的财务账簿、报表,记录保税企业的财务状况和有关保税货物的进出口、存储、转移、销售、使用和损耗等情况,如实填写有关单证、账册,凭合法、有效的凭证记账和核算。

被核查人应当在保税货物海关监管期限以及其后3年内保存上述资料。

核查方式

第七条 海关可以通过数据核实、单证检查、实物盘点、账物核对等形式对被核查人进行实地核查,也可以根据被核查人提交的有关单证材料进行书面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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